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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03月01日开始广东全面执行VOCs综合排放地方标准!

2024年03月01日开始广东全面执行VOCs综合排放地方标准!

自2024年03月01日,广东省地方标准《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DB44/2367-2022)全面执行,规定要求:现有企业的VOCs有组织排放极限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与无组织排放极限值,比如苯≤2mg/m3,苯系物≤40mg/m3、NMHC≤80mg/m3、TVOC≤100mg/m3。

与此同时,在标准日益严格的要求下,广东省内生态环境部门也陆续发函要求各企业对自身VOCs排放情况自查,对未达标的VOCs处理设施进行检查或更换,后期会统一进行督查,另外,根据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》有关规定,需要及时变更排污许可执行标准并按照新的排放标准执行。相关内容见下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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